耶和华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启示(下)——主的意志与启示

耶和华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启示(下)——主的意志与启示

耶和华的意志在宪法

按照作者的说法:“所有的法律,包括美国的司法,都应该用上帝的律法来衡量,如不合格就是不正当的法律或者是恶法。” 所以宪法有两种,一种是统治者意志来衡量的,另一种是用上帝的律法来衡量宪法,美国的宪法在作者看来就是用上帝的律法来衡量的,人的法律包括宪法必须合乎神的律法,这是作者斯考森的看法,那美国宪法更不例外。

所谓的自然法就是神的法律,所谓高级法就是高于人定的法律,神法就是神为自然和人类制定的法律,这是这三个概念的解释。神不仅创造了人,也撰写了人的用户手册,因为产品不能为自己制定用户手册。造物主的这种意志就被称为自然法,这些由上帝本人传达的自然法就义务而言,肯定优越于任何人制定的法律,所以自然法是优越于任何人指定的法律,它对所有国家所有时间都具有约束力。

美国宪法中多少内容是基于自然法的,由于过多我就保留一部分来讲一下:宪法中所有概念都是神的自然法基础之上的,有限政府分权制衡人身保护契约权利携带武器的权利等等全部都是建立在自然法之上的或者说是建立在上帝通过圣经启示给人类的这些原理上的。

美国的建国者们当他们撰写独立宣言和宪法的时候,要为自己的正当性论证的时候,他们引用的是耶和华的话语,耶和华赋予了人类这些权力,但是英国的国王却剥夺这些权力,这样做违反了耶和华的公义,所以他们要求找回耶和华的公义,为独立提供了全部的和最高的合法性。美国宪法依据的是耶和华在圣经中启示的秩序原理,为美国制定一套适用于美国的耶和华的秩序原理,所以美利坚合众国如此经久繁荣,正是因为他们建立在耶和华为人类所提供的秩序原理之上,而美国宪法是集中反映了这些原理。汉密尔顿:“赋予人类自由与安全不可侵犯的权利,自由权利是造物主给所有人类的礼物。”

耶和华的启示在宪法中

权利来自于耶和华,保护权利的方法也来自于耶和华,这些不是人类的发明,不是人类通过想象出来的,也不是凭借经验积累出来的,所以美国宪法是启示的产物,可以分成特殊启示和普遍启示两种,普遍启示就是:每个人无论你信不信上帝,你都已经得到了启示;特殊启示是:通过圣经给每个人每个国家的启示叫特殊启示。那么启示是一个什么东西?启示是上帝给每个人每个国家制定的救助的计划,这个计划,就是启示,从启示得到两个重要的单位,一个是个人启示一个是给家国的启示,一个是个人救助一个是家国的救助,这两者是完全不一样的,个人的救助会随着个人的生命的终结而终结,但是要给一个家国制定一个救助计划并被这个国家所接受,可以成百上千年的延续,所以给国家的救助非常之重要。

美国的建国者们发现,上帝启示给以色列的救助计划,就是上帝给美利坚的,而家国的救助计划在以色列这个救助计划启示在圣经里,而在美国通过圣经,启示在宪法里。“这些概念在犹太基督教的英国法律的结构中得到了特别的强调”,这是布莱格说的。美国人得到的启示就是走以色列的路,我把以色列的路归结为四点:

第一条:信靠耶和华。
第二条:通过耶和华的指引或者帮助摆脱奴役。
第三条:定立一个圣约。
第四条:恪守、界定,这个界定就是圣约的内容,圣约与立法。

这四点有一条做不到,以色列就衰落了甚至被圣所惩罚。美国的建国者们认为,美国是上帝的新以色列,是上帝给建国者的一片土地,上帝通过它检审的贤人亲手写就了这个法律,盎格鲁撒克逊做的跟以色列人非常像,这也坚定了他们要走以色列的道路。所以今天不论好人坏人,都喜欢美国,甚至那些反美的人,实际上他也喜欢美国。

美国的宪法也像西奈山之约一样,也是美国人与上帝的约法,真正的宪法是约法,这里有很长的一个传承,《阿尔弗雷德法典》(The Laws of Alfred)直接照搬了许多圣约立法规则,到 1215 年的《大宪章》《五月花号公约》,到 1787 年的宪法,这些盎格鲁撒克逊的一系列重大的法律文件都在耶和华的参与和见证之下,并且符合耶和华意志的约。美国在制宪的过程中,耶和华一直 “站在” 背后,亲自见证并参与。

讲一讲两种宪法,一种是有上帝的宪法,一种是没有上帝的宪法,关于美国宪法与上帝的关系有很多争论,有学者认为美国宪法充其量是社会主义与科学的杰作,不仅上帝在其中无足轻重,而且它规定政教分离,限制宗教干预政治;当然也有人认为美国宪法是名副其实的神来之作,上帝借于贤人之手缔造了美国宪法,否则美国宪法哪来如此神明力。

为什么有些国家的宪法频频更迭如同废纸?为什么有些国家的宪法牢不可破?完全取决于上帝在宪法中的地位,有生命力的宪法是符合神的法,没有生命力的宪法是反映王的意志的法,所以一个宪法的寿命要么由神来决定,要么由王来决定,宪法不是王法,王法不是宪法,王法只是打着宪法的名义,它依然不是宪法,在有上帝的宪法,神在法上,王在法下。

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宪法制订不久,当中没有关于权利保护的条款,后来一些人要坚持写一些权利保护条款的法律,在当时美国制宪时觉得保护这些权利是不需要说明的,不需要拿来强调,当然有些人觉得需要强调,委托麦迪逊去起草,最后决定下来权利法案共十条,也是最重要的十条,最核心的四条,第一条唯一的神,第二条生命权,第三自由权,第四财产权。权利法案告诉我们,十戒不是仅是对个人说的,更重要的是对国家的要求,既是对国家的启示,也是对国家的要求。

结尾

我讲这些,不是以一个宪法研究者的身份,也不想鼓励大家也不希望大家变成宪法的研究者,我讲这些的目的是为了看一看,就像美国人看上帝和以色列人的关系一样,通过看美国人的这些关系来看我们华夏与启示的关系,所以宪法反映着两种,一种是反映执政者意志的宪法,包括开国者意志和人民的意志,耶和华在当中没有地位;第二种是反映造物主意志的宪法,造物主在其中占有最重要的位置。

《飞跃 5000 年》一书考察了美国宪政何以形成的历史,同时也帮其他地方的人们思考各自宪政历程提供有力参考。

这是一艘即使在狂怒的风暴中也经得起颠簸的船。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2-07-15 10:57:16,某些文章具有时效性,若有错误或已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敬一站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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